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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简称“撤三”)
价格:2500The role of trademark change
The process and cycle of trademark change
Application scenarios
Common problems
商标法规定,任何人可以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起撤销,如果该商标在近三年未曾使用,那么商标局将予以撤销。
撤三的过程是由商标权人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当然在提出撤三之前需要提出异议者进行简单的查证。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请求人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出撤三请求,由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出撤三请求。
从商标局收到请求人的撤三请求日开始起算,往前推三年,对方应当提交这三年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
异议人委托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商标局收到申请后,要求持有人提出三年使用证据,查看证据后做出是否撤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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